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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个基础问题,轻松了解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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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3234 更新时间:2016年05月28日11:15:03 打印此页 关闭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从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答:1、 2003年9月1日
      2、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从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答:2004年1月1日。
      3、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程序的活动。
      4、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
      答: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
      5、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 。
      答: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业主如何定义?
      答:房屋的所有权人。
      7、物业服务企业有哪些资质等级?
      答:1级、2级、3级和临时资质
      8、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谁?
      答:前期物业管理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由业主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选中的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签订。
      9、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物业服务企业吗?
      答:物业管理用房属公共设施,所有权应属全体业主。
      10、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可成立 个业主大会。
      答:只能成立一个
      11、业主大会会议可分为哪几种?
      答: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2、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答:15日
      13、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哪两种形式召开?
      答: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
      14、什么是专项维修资金?
      答: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建立的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15、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用任何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吗?
      答:不可以。《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更多精彩加物业社区微信:wysclub
      16、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吗?
      答:不能。《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企业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
      17、业主家中财产被盗,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责任?
      答:视情况而定。业主家中失窃,物业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物业企业在有过错的情况时应承担过错责任。如何界定物业企业是否存在过错,关键看物业企业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18、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在物业所在的 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答: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19、业主大会的重大决定,如选聘解聘物业企业、修改管理规约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 通过。
      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0、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21、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 原则。
      答: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
      22、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 交纳。
      答:建设单位。
      23、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 收取费用。
      答:最终用户。
      24、什么是管理规约?
      答:是指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订立或者承诺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更多精彩加物业社区微信:wysclub
      25、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答: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6、房子出租了物业服务费由谁来交?
      答:《条例》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27、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有哪几种方式?
      答:两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8、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分、共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多少罚款?
      答: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9、物业服务企业有罚款权吗?
      答:没有。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物业公司是一个企业是接受上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的民事主体,所以没有罚款权,但物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30、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的水电费如何摊销?
      答: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共区域的水电费已计入物业管理成本,应作为物业管理费的构成部分,不存在摊销。
      31、业主和建设单位产主纠纷,可以以此作为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吗?
      答:不可以。因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分别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商品房的买卖和物业管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32、业主装修房屋时,需要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吗?
      答:《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装饰房屋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企业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33、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答: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它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并对业主大会负责。
      34、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 个月前,应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答:2个月。
      35、如果业主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该怎么办?
      答: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主要义务之一,如业主拒绝交纳服务费,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企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如业主仍不交纳,物业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更多精彩加物业社区微信:wysclub
      36、《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2003年9月1日。
      37、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答: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它的职能主要是民事的。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职能大都带有社会公共性。
      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给业主或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业主大会、业委会应支持居委会工作,接受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居委会,并听取居委会的建议。
      38、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条例》如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39、《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不同物业如何定价?
      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40、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次的规定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 。
      答:专项维修资金。
      41、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是 的职责。
      答:业主大会。
      42、住宅物业、住宅小区的 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 的业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答:非住宅物业。
      43、专项维修资金属 所有。
      答:业主。
      44、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 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5、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以下的罚款。
      答:2倍
      46、前期物业管理动用维修资金,必须事先经 。
      答: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47、单幢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整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承担。
      48、居住区范围内的共用设施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居住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49、业主转让住宅时,其维修资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不予退还,随 同时过户。
      答:房屋所有权。
      50、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 承担。

      答: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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